本协议由投资人和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称本所)签订。
(第一条) 投资人声明: 1、投资人符合《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标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经本所同意成为投资人会员。 2、投资人对其向本所所提供的所有证件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投资人已阅读并自愿遵守《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标准》、《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共有人公约》、《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投资人会员管理办法》,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艺术品股票交易投资风险。投资人接受本所关于上述文件的修订,修订内容以在本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人。 4、投资人同意遵守有关艺术品股票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的交易规则。 5、投资人同意并授权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机构为其办理其股票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的股票划付。 6、投资人同意并授权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对其所持股票标的物代为保管、网上展示及投保。 7、投资人已阅读《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及《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投资人须知》。 8、投资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本所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投资人在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艺术品股票交易前须在本所网站开通艺术品股票账户,同时本所为其生成对应的资金账户。投资人开设艺术品股票账户时,应按本所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由于投资人提供资料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第三条) 投资人的艺术品股票记入其艺术品股票账户。
(第四条) 投资人开设艺术品股票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投资人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五条) 投资人在开立艺术品股票账户后须到本所指定存管银行开立股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并与指定的存管银行签订股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在开通股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后,本所将对投资人的股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关联。
(第六条) 投资人应在申报下达次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查询该申报结果,当投资人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邮件形式向本所提出质询。投资人逾期未申请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申报结果以邮件方式向本所提出质询的,视为投资人已确认并认同该申报结果。
(第七条) 投资人如若出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情形或违规、违法操作,本所有权根据《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交易业务规则》及《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投资人会员管理办法》,对投资人股票账户进行限制。
(第八条) 投资人提取资金的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按照有关规定及投资人与存管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九条) 当投资人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所,并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投资人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将其原股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出,待其股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零并注销该账户后,方可到新的存管银行重新开立股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投资人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期间,禁止进行有关艺术品股票的一切交易。待本所将投资人股票账户与投资人新开立的股票交易资金管理账户相关联后,投资人方可进行艺术品股票交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可要求投资人限期纠正,投资人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本所有权限制其交易,直至取消其投资人会员资格: 1、本所发现投资人提供的资料、证件存在严重不符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证件的; 2、本所发现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投资人有严重损害本所合法权益、影响本所正常经营秩序、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所郑重提醒投资人须注意密码和相关数字证书的保密。任何使用投资人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的开户、签署协议、交易等均视为依投资人意愿进行的有效行为。投资人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丢失等自身原因给其自身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投资人应妥善保管其艺术品股票账户,因投资人过错致使他人伪造、变造、篡改艺术品股票账户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当投资人遗失艺术品股票账户、股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时,应及时向本所或本所指定存管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本所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人,公告内容是本协议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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