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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共有人公约

本公约由全体共有人签署并承诺自觉遵守。

(第一条)
为维护香港艺控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称本所)全体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艺术品投资活动安全、有序,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按本所制订的规则保留股票的持有人、认购股票的发售代理商及购买并持有股票的投资人是该股票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购买股票后即取得其所拥有股票对应的股票标的物的所有权。股票标的物的全体共有人按其各自所购买的股票共有股票标的物。

(第三条)
共有人按本公约约定行使对股票标的物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按本公约约定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处置其享有的股票。

(第四条)
共有人取得该股票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作为代理人,代为选定股票标的物的保管场所和保险机构,代为保管、保险等事宜。(本所有托管存放业务)

(第五条)
共有人取得该股票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变更保险人,为股票标的物投保,并与保险人签署、修改、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共有人取得该股票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决定股票标的物如何展示,本所采用网上路演的方式对上市艺术品进行展示,不进行实物展示。

(第七条)
共有人取得该股票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在发现股票标的物需要进行维护、修复时,自行决定是否对股票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等特殊处理,授权本所自行决定维护、修复的时间、地点、人选、方式、费用等全部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第八条)
共有人不可撤销地放弃股票标的物其他股票的优先受让权,依本所的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买卖股票。

(第九条)
共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共有人质押股票的,应与质押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本所提出质押登记申请。质押权人应承诺同意依据本所规则发生要约交易或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形时,无条件同意本所按其规则进行处置。符合上述条件,本所予以登记的,共有人在质押期限内不得卖出其质押的股票,但事先经质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共有人所有的股票被依法冻结的,冻结期内共有人不得卖出其被冻结的股票,但事先经冻结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非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股票标的物,不得要求折价、拍卖、变卖股票标的物,对其价款予以分割。

(第十二条)
共有人有权根据本所的交易规则卖出其所持有的股票,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同时消灭。

(第十三条)
共有人作为股票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按所持有的股票承担股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存放、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人应当对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的,共有人有权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第十四条)
单一共有人持有单只股票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时,若该共有人继续增持,可以发起要约交易,要约交易应遵循本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当单个共有人持有的同一股票标的物的股票达到该股票发售总量的70%时,该共有人提出要约收购并交纳足额收购资金的,该只股票的全体共有人均按要约收购单价或反要约收购单价(如有)售出所持有的全部该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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